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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澎湖縣七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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