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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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