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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本件原告與丁○○、戊○○、丙○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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