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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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