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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惟相對人自96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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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拍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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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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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675 │建 │ │ │66.3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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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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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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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光華段│石泉1之271號 │光華段675地號 │二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0.4 │ │全部 │ │
│ │97建號│ │ │加強磚造 │二層:40.4 │ │ │ │
│ │ │ │ │ │合計:8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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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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