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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崇銘 (原名:黃丁贊)於民國83年1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黃崇銘對聲請人負債2,016,65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及帳卡各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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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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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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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1338 │建 │ │ │63.6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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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澎湖縣│馬公市 ○○○○段│ │1339 │建 │ │ │83.6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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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澎湖縣│馬公市 ○○○○段│ │1340 │建 │ │ │90.4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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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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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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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烏崁新│烏崁78-1號 │烏崁新段1338、│鋼筋混凝土加強│一樓:93.87 │陽台: │全部 │ │
│ │段91建│ │1339、1340地號│磚造二層 │二樓:80.53 │12.89 │ │ │
│ │號 │ │ │ │電梯樓梯間:16.49 │ │ │ │
│ │ │ │ │ │合計:190.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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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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