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7,繼,22,200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17年4月9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白沙鄉通梁村通梁163號之1)於97年2月2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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