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7,聲,8,200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即 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名下財產日後可能強制執行之權利,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該財產,但迄未起訴,故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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