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7,補,12,200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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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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