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7,補,2,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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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18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本件原告與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零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捌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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