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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與弘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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