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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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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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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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民權 │臺灣土地銀行澎湖分│96年7月18日 │21,751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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