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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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