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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黃月琴
代 理 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因債務人並無固定工作,法院無從依據同條例第64條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因此,依據前述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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