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繼,16,2009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41年9月21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5鄰光華77號)於97年12月25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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