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補,1,200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乙○○
甲○○○
庚○○
被 告 丙○○
己○○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不服本院98年度補字第1號裁定認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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