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補,4,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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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茂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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