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補,5,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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