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補,6,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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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拆除返還之澎湖縣西嶼鄉○○○段一九四六地號土地,面積為四百三十三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玖佰捌拾元,整筆土地合計公告現值為肆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元。
而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返還土地之範圍,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地籍圖所示約為該筆土地之六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先行核定為柒萬零柒佰貳拾參元(確切範圍留待實測後再行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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