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補,7,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乙○○

本件原告與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