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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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