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重家訴,1,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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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婚姻視為消滅之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5,9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5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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