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除,8,2009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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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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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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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朝霖            │澎湖一信光復分行  │97年12月15日│3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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