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9,他,3,2010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他字第3號
抗 告 人 顏秋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