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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他字第3號
抗 告 人 顏秋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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