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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胡錦蘭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足憑。
而根據債務人陳述及所提財產相關資料記載,債務人為中度精神障礙及低收入戶,現無工作,與2名子女依賴低收入戶補助款維持基本生計,並無可供處分之財產。
因此,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依前述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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