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9,執消債清,3,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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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邱李麗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陳培峻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附卷足憑。

而根據債務人陳述及所提財產相關資料記載,債務人原本自營之小籠包店已結束營業,目前完全無收入,名下無財產,配偶所有之不動產係因繼承而取得,則債務人並無可供處分之財產。

因此,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依前述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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