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9,繼,14,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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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壬○○
辛○○
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子○○○
癸○○○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母親高陳秋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觀之,聲請人乙○○、丙○○、丁○○、高國振之出生別分別為次男、三男、四男、六男,被繼承人則為七男,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二兄弟(即長男及五男),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

倘該繼承人(即長男及五男)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及最近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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