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9,繼,18,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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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42年10月2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157號之1)於民國99年2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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