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9,繼,47,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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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7號
聲 明 人 丙○○
兼送達代收人 乙○○
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12年7月2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市○○里○鄰○○路209號)於民國99年3月1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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