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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顏順和之住居所、存歿情形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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