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鄭志誠
相 對 人 陳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0,000元、760,000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2,287元、583,42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57 │建 │ │ │4,361.07│100,000分之661│ │
└──┴───┴────┴────┴────┴───┴──┴──┴──┴────┴───────┴──────┘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77 │澎湖縣馬公市○○○○段5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103.85 │陽台、11.7│全部 │含共有部分:725建│
│ │ │多路355號14樓 │ │14層 │ │4 │ │號之持分100,000 │
│ │ │之5 │ │ │ │ │ │分之66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