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素芳
相 對 人 李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六、本件如欲聲請強制執行,請向執行處提出已合法送達之證明。
七、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票字第77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001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4月18日 │98年4月18日 │CH643076 │ │
├──┼───────┼────────┼───────┼───────┼───────┼───┤
│002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CH643077 │ │
├──┼───────┼────────┼───────┼───────┼───────┼───┤
│003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6月18日 │98年6月18日 │CH643078 │ │
├──┼───────┼────────┼───────┼───────┼───────┼───┤
│004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7月18日 │98年7月18日 │CH643079 │ │
├──┼───────┼────────┼───────┼───────┼───────┼───┤
│005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8月18日 │98年8月18日 │CH643080 │ │
├──┼───────┼────────┼───────┼───────┼───────┼───┤
│006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9月18日 │98年9月18日 │CH643081 │ │
├──┼───────┼────────┼───────┼───────┼───────┼───┤
│007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10月18日 │98年10月18日 │CH643082 │ │
├──┼───────┼────────┼───────┼───────┼───────┼───┤
│008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11月18日 │98年11月18日 │CH643083 │ │
├──┼───────┼────────┼───────┼───────┼───────┼───┤
│009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8年12月18日 │98年12月18日 │CH643084 │ │
├──┼───────┼────────┼───────┼───────┼───────┼───┤
│010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1月18日 │99年1月18日 │CH643085 │ │
├──┼───────┼────────┼───────┼───────┼───────┼───┤
│011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2月18日 │99年2月18日 │CH643086 │ │
├──┼───────┼────────┼───────┼───────┼───────┼───┤
│012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3月18日 │99年3月18日 │CH643087 │ │
├──┼───────┼────────┼───────┼───────┼───────┼───┤
│013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4月18日 │99年4月18日 │CH643088 │ │
├──┼───────┼────────┼───────┼───────┼───────┼───┤
│014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CH643089 │ │
├──┼───────┼────────┼───────┼───────┼───────┼───┤
│015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CH643090 │ │
├──┼───────┼────────┼───────┼───────┼───────┼───┤
│016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7月18日 │99年7月18日 │CH643091 │ │
├──┼───────┼────────┼───────┼───────┼───────┼───┤
│017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8月18日 │99年8月18日 │CH643092 │ │
├──┼───────┼────────┼───────┼───────┼───────┼───┤
│018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9月18日 │99年9月18日 │CH643093 │ │
├──┼───────┼────────┼───────┼───────┼───────┼───┤
│019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10月18日 │99年10月18日 │CH643094 │ │
├──┼───────┼────────┼───────┼───────┼───────┼───┤
│020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11月18日 │99年11月18日 │CH643095 │ │
├──┼───────┼────────┼───────┼───────┼───────┼───┤
│021 │98年3月10日 │2,000元 │99年12月18日 │99年12月18日 │CH643096 │ │
├──┼───────┼────────┼───────┼───────┼───────┼───┤
│022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1月18日 │100年1月18日 │CH643097 │ │
├──┼───────┼────────┼───────┼───────┼───────┼───┤
│023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2月18日 │100年2月18日 │CH643098 │ │
├──┼───────┼────────┼───────┼───────┼───────┼───┤
│024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3月18日 │100年3月18日 │CH643099 │ │
├──┼───────┼────────┼───────┼───────┼───────┼───┤
│025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4月18日 │100年4月18日 │CH643100 │ │
├──┼───────┼────────┼───────┼───────┼───────┼───┤
│026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18日 │CH643101 │ │
├──┼───────┼────────┼───────┼───────┼───────┼───┤
│027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6月18日 │100年6月18日 │CH643102 │ │
├──┼───────┼────────┼───────┼───────┼───────┼───┤
│028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7月18日 │100年7月18日 │CH643103 │ │
├──┼───────┼────────┼───────┼───────┼───────┼───┤
│029 │98年3月10日 │2,000元 │100年8月18日 │100年8月18日 │CH643104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