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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混元正一坤宮聖道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
被 告 趙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73,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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