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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鍾婉儀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鍾明昌
許雪嬌許三井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雪嬌為被告許三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三井於本件發生訴訟繫屬效力(即民國99年12月27日)後之100年2月5日死亡,而許雪嬌為被告許三井之法定繼承人,此有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100年2月16日澎馬戶字第1000000340號函、許三井之死亡證明書、許三井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茲因許雪嬌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許三井之繼承人許雪嬌承受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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