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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文欽
代 理 人 金海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司繼字第一三號拋棄繼承之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福平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100年度司繼字第13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繼承人,為瞭解前項案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懇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身分證影本、被繼承人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文書,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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