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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吳建龍
即 被 告 吳榮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秋珊間因101年度訴字第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臺幣407,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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