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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莊朝宗
再審被告 許光燦
林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專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管轄。
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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