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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翁美娟
債 務 人 簡恒德
上列當事人間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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