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坤明即元一建材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益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實繳500 元,未繳納500 元,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二、請提出台端為元一建材舖獨資商號負責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