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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陳彣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𥱧瑄」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彣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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