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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洪秋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元亨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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