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呂瓊郎
代 理 人 王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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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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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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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陳益珠 │ 呂瓊郎 │99年6月29日 │100年7月18日│16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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