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3,監宣,10,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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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建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榮美間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欲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需含記事欄),及由該人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各一份(需與同意書上所蓋印章相符)。

(請注意:監護人及會同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為同一人同意擔任)。

(二)相對人蘇榮美尚生存之最近親屬系統表(例如: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其等戶籍謄本(需含記事欄)、由其等就蘇榮美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表示意見之同意書。

(請注意:同意書須由各同意人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

(三)陳報相對人蘇榮美目前有無工作?現與何人共同居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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