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3,補,17,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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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家益
被 告 陳淨吉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淨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淨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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