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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潘禹君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呂華娟及盧鐘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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