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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被 告 呂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呂光文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因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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