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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齊眉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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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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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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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振漢 │合作金庫銀行澎湖分│102年7月16日│60,000元 │SC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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