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4,司促,645,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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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高長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高長捷」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長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因債權人聲請狀誤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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