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4,司促,91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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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涂金滿
債 務 人 許維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債權人係請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計算之利息,惟該紙支票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提示付款而遭退票,此有其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在卷足稽,是債權人對此支票僅得請求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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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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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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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7月28日  │200,000元     │104年8月4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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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7月31日  │ 30,000元     │104年7月31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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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
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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