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04,勞訴,1,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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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川進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天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川進營造有限公司及吳天鑒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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